教师资格证体检不合格包括哪些情况?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3.男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男性不低于150厘米,女性不低于145厘米。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并伴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脊柱强直、严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检查项目。
1.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2.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教师多数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体检标准如下:
事业单位体检项目一般根据招聘通知去制定地点去体检就行,事业单位一直都是很热门的工作单位,很多人都争着想进,进入事业单位考试合格后还要有例行的体现项目,如果考试合格因为体检不合格不能进入理想的单位就得不偿失了,先了解体现项目以及标准,对想进入事业单位的您来说是有一定帮助的。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体检项目包括查血细胞、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血型、血糖等,没有特殊要求是不会检查爱滋病HIV抗体的,其具体内容为:
(1)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12.00 - 18.66Kpa);舒张压60mmHg -90mmHg(8.00 -12.00Kpa);
(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3)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4)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6)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
性改变,合格: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7)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8)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10)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1)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12)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13)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14)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5)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16)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17)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和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19)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