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现实问题

位于上海的郑某向位于杭州的某公司订了100套水果礼盒,2天后交付。但是双方未就该批礼盒送至哪里作出约定,该公司在包装完100套礼盒后,便放在公司仓库内等郑某上门领取,但是过了一个星期郑某还未上门领取,水果全部变质。该公司电话询问郑某并告知水果变质的情况,郑某称应当是公司送货上门,既然公司未送货上门导致礼盒内的水果变质,则该公司应当重新包装100套水果礼盒送至郑某处,公司表示郑某从未要求该公司送货上门,郑某订货后迟迟不取货,自然由郑某承担水果变质的结果,双方因此争执不下。那么,法律就此类问题是如何规定呢?

律师解答

履行合同的地点应当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但是现实中还是会发生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所以,在本案中,公司作为履行送货义务的一方,送货履行地就在该公司所在地杭州,所以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郑某自认为该公司应当送货至上海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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