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怎么确定

如题所述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分或者期刊15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参考资料:刑法 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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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7
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贪利型的经济犯罪,犯罪人都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而犯罪,而这种获利的犯罪行为必然要通过侵犯他人的利益而实现,二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犯罪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多少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了侵犯,在此,我们关注的视角应放在何处便成为问题——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还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还是犯罪人获得利益?在定罪量刑时是注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还是注重犯罪人所获得的利益?法益侵害说显然会将视角放在各个问题的前者;而规范违反说必然将视角放在各个问题的后者,因为规范违反说重视对伦理秩序的维持,故重视行为人自私自利的表现,重视行为人是否获得了利益。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新刑法是向客观主义倾斜,在判断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上,侧重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以,关于非法经营罪数额的确定上,我们应采用法益侵害说(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因为根据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所以对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利益的追求,客观上对利益的获取,就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即定罪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种类与侵害程度,而不应该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以及获得利益的多少。4按照这种标准去确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模式,就会得出我国刑法应该废除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两种标准并列的模式,而单单采用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
因为衡量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法益的侵害性主要是根据非法经营的数额,同一经营数额表现了同样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会可能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同而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不同,这样我们就能在定罪或者量刑上坚持相同的标准,从而保证司法的统一性。而且,如果同时采用两种标准,在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不一致或者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如果按照其中的一个标准来认定会构成犯罪,而按照另外一个标准来认定则不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通过《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额上,既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又规定非法所得的数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行为人在非法买卖外汇中如果按照非法经营的数额标准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按照违法所得数额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相反,此时,法官如何认定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也许有学者会认为,这两种标准是一种“或者”的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只要行为人有一项达到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作为刑法规范一部分的司法解释,是行为规范的同时,也是一种裁判规范,具有惩罚犯罪机能的同时,也具有人权保障机能,法官在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为什么一定得按照那个符合标准的数额来认定为犯罪?为什么就不能按照那个并不符合标准的数额而不认定为犯罪?显然,这种思维仅仅把法官当作惩罚犯罪的角色看待,而不是同时也把他当作保障人权的角色看待。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行为人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相同(均不符合成立犯罪的标准)的情况下,只是其中一个由于善于经营而使得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成立犯罪的标准,从而被认定为犯罪,另一个由于不善于经营而使自己的违法所得数额达不到成立犯罪的标准,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这是不可思议,也是很不公平的,总给人有这样的感觉,即刑法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的,而不是禁止侵害法益,这是在违法的根据上坚持规范违反说的表现,它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企图以刑法作为推行道德的工具。况且,违法所得数额本来就是一个很难认定的东西,司法机关可能会因为认定的困难而放纵犯罪,而如果采用单一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可以为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取证上提供很多便利,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总之,在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标准上,应该采取一种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而废除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这不仅是由刑法的任务所要求的,也是由犯罪的本质所决定,是客观主义立场在新刑法中贯彻的结果,同时也可以避免同时采用两种数额标准而在司法认定上所带来的尴尬局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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