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政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如题所述

对于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企业支付或者缴纳费用时,就不能够像按照企业之间发生的经营行为那样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了,比如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专利费、缴纳诉讼费等业务。发生此类业务企业应该取得什么“合法有效凭证”呢。答案就是“财政票据”。下来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2、《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规定: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3、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因此,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缴纳或支付费用时,应取得上述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军队发生的有偿服务应该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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