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在成都新都区大丰镇鲜花大院买了套86.1平米的普通住房,单价4760元且是首次购买。今天

也就是(2012年11月2日)交房,居然要我们交3%的契税,整个2期的大多数人都是,他们说必须单价在每平米4630元,且在2011年9月1日后才能享受1%。去新都区找房管局人问,他们说这个是摆明吃你们钱,这个到底怎么回事,打新闻热线都没人来,什么世道。
求了解这个方面的大师指点指点呀,拜托了。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契税税率的通告》,成都市契税的适用税率调整为3%,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之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仅限一套。

根据以上三个政策的相关规定,形成税务人员在宣传契税政策常说的一句话:房屋交易时购房者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3%,首次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政策。

那么,怎样的住宅才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第三条(三)项明确规定了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成地税函[2005]254号)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明确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符合普通住房的三个条件为: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此标准执行的时间点是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与签定购房合同的时间可能不一致。同一小区,单价和面积相同,但因合同备案时间不同,也可能导致执行不同的税率。

我区新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区政府批准,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执行的时间点是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即:所购房屋合同备案时间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备案时间在2011年9月1日以前的,按老标准执行。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不知道购房的单价和备案时间,也不知道购房地点,您可根据上述新都各乡镇的条件自行判断适用税率。

另外,新都的区域经济和双流、温江没有可比性,房价也低很多,因此,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也较低,这和新都本地的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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