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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