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承租人是否要给租赁公司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文是否还有效?2.售后回租如果承租人不开发票,租赁公司就没有进项可抵,是否只就利息部分开具发票?3.租赁公司的租金是分期收取的,租金发票还是按合同分次开具?4.上海试点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税负超3%即征即退,不知道浙江是不是?5、如果是的话,3%税基部分该如何核算?申报时具体如何操作,返还的增值税是否做为补贴收入交纳所得税?6、6、原营业税财税【2003】16号的差额征税政策如何继续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