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融资租赁营改增后怎么开票等问题

1.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承租人是否要给租赁公司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国税总局公告[2010]13号文是否还有效?
2.售后回租如果承租人不开发票,租赁公司就没有进项可抵,是否只就利息部分开具发票?
3.租赁公司的租金是分期收取的,租金发票还是按合同分次开具?
4.上海试点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税负超3%即征即退,不知道浙江是不是?
5、如果是的话,3%税基部分该如何核算?申报时具体如何操作,返还的增值税是否做为补贴收入交纳所得税?
6、6、原营业税财税【2003】16号的差额征税政策如何继续延续?

1、回租赁不需要承租人开发票,收到租赁公司的资金后开相应资金收据即可;
2、对,回租赁只需要开利息部分的发票,一般根据每月还租金的频率分次开出;
3、一般是本金一次性开收据,利息增值税票分次开;
只能解答前三个问题,希望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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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14
我这里可以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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