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不想退税了,想按免税处理,还需要办理免税备案吗?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第39号)第九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把退(免)税认定改为退(免)税备案)。
即出口企业只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对于那些享受免税,或者享受退税而改为免税的业务不再需要另行办理免税备案,可直接申报免税。
但是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遇到很多地区的主管税局要求生产企业在办理免税销售额申报前,先得办理免税备案(金三系统改为出口归类)。因为这些地区的税局已经把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栏次锁死不允许填写或者虽未锁死但是设置了后台比对,不允许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的企业在未做免税备案前填写免税销售额。生产企业在申报免税销售额时,如果遇到不允许填列免税销售额栏次或比对不过的情况的,应先找主管税局开通免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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