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2010年12月入职公司,公司至2012年9月均未替我缴纳社保.我是否有权利向社会劳动保障中心申诉或向公司提出补交社保的要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算自动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3.由于公司在我2010年12月入职至今都没跟我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那样,要求公司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4.基于以上3条疑问我是否能申请劳动权益保护及劳动仲裁?并胜诉? 胜率有多少? 如果公司以诸多问题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等诸多借口,我又该怎么做?
楼下的都说过了仲裁时效.我想请问一下是否真的过了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一年的时间是怎么算的?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追问那怎么判断我是否知道.在什么时候知道权利被侵害?
追答无法确定时按离职时起算
追问1.至今我还未离职.但已有这想法离职. 那么说.仲裁时效还是没过对么?
2.这种官司一般的胜率是多大?
一般情况下,仲裁还是偏向劳动者(弱者)
关键就是您证据必须有力
还有您现在在职,那就很简单,离职时立即仲裁,证据确凿的必胜
在劳动合同方面的,就是这样操作,
谢谢
如果公司以诸多理由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等诸多借口,我又该怎么做?
证据总是第一位的
口说无凭
单位说什么也许证据
比如处罚单\旷工证据( 考勤)
等等
大部分还需告知您或需要您的签名
仲裁时效? 能说明确一点么? 谢谢
追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现在已经超过一年,说的仲裁时效指的这个。
追问好像跟一楼的说话有很大的出入
追答我是说过了双倍仲裁时效的时间。我觉得你可以咨询下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