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例

如题所述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老板恶意注销公司 难逃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钉架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张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张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发生受伤事故,2014年1月4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7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以该公司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与张某某于当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投资人为张某,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相关工伤待遇后,该公司被注销,清算期间,清算组通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张某某未申报债权。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财产用于支付相关债务后,剩余财产为91204.93元,全部分配给张某,未预留张某某的份额。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该公司于上诉期间隐瞒债务情况,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市中院将该公司变更为张某参加诉讼。根据清算报告显示,张某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故张某应当承担该公司对张某某的债务,故二审判决张某应当向张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89.7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工资519.6元;伤残鉴定费用436元。
【法官说法】

非法注销 罪责难逃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说,首先,关于诉讼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公司的注销是否经过了依法清算。该公司与张某某正在诉讼中,其明知张某某的联系方式,应当通知其申报债权。清算人员并未通知张某某,属于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故应变更其股东继续进行诉讼。法官提醒,公司进行清算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注销公司。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时刻留意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注册登记情况,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其次,关于张某的责任范围问题。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在张某某发生工伤,并经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后即被注销,并将剩余财产91204.93元分配完毕。由于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到底该公司的剩余财产是否仅有91204.93元,是不确定的,不能因为张某恶意注销公司而减轻其债务,而且张某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的承诺,所以二审认定张某需对该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恶意注销公司既不能逃避责任,也不能减轻责任,劳动者可以向有关人员追偿,并可依法运用财产保全等手段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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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1
好的,看您咨询了好久了也没一个人答应一下,我给您一个案例:该案件非常著名。
《东莞中院对断掌工人刘汉黄工伤赔偿上诉宣判》
来源: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喜生通讯员/王创辉)本报此前报道的“刘汉黄杀人案”日前有了新进展。东莞中院对刘汉黄所提出的伤残赔偿上诉进行了判决:维持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展明五金公司赔偿刘汉黄177293.37元,扣除已支付的8608.5元,尚应当支付刘汉黄168687.87元。刘汉黄于杀人后被东莞市检察院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
嫌仲裁赔偿太低提起诉讼
  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进入东莞大朗展明五金公司工作,签了一年劳动合同,约定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770元,入厂时,展明五金公司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9月28日,刘汉黄在操作铳床时右手掌被压断。
  2008年11月26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汉黄的伤残达到五级,未达护理等级,符合安装掌部假手。一个月后,刘汉黄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申诉,该庭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由展明五金公司一次性赔偿刘50713.7元。
  刘汉黄认为赔偿偏低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在假肢更换费用
  2009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展明五金公司扣除前期医疗费用后,还应赔偿刘汉黄168687.87元,但是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同该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本案展明五金公司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此外,法院采信刘汉黄提供的工资条,即以每月工资1030元计算赔偿。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展明五金公司应当支付刘汉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480元(1030元/月×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00元(1030元/月×5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00元(1030元/月×10个月)、假肢安装更换费用97250元(以更换5次计算,若此后仍实际需要更换的,凭相关证明及票据另行处理),以及其他的补助金1766.37元。上述款项共177293.37元,扣除展明五金公司已支付8608.5元,展明五金公司尚应当支付刘汉黄168687.87元。
  此后,展明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劳动仲裁判定的金额赔偿,不过其私下表示愿赔偿9万多元,而刘汉黄则认为一审法院应以安装和更换12次假肢费计算赔偿,即要求公司赔偿309784.5元。随后,刘汉黄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受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基于刘汉黄的请求,2009年6月一审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展明五金公司价值约17万元的机器。
中院维持原判
  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刘汉黄在该厂门口拦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双方发生争吵,展明五金总经理的哥哥林玉腾、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与刘汉黄理论。随后,刘汉黄先是在工厂门口捅伤赖振瑞,接着追出厂门100米远,将邵正吉捅死,接着再折回来离厂门口5米远处将林玉腾捅死,死伤3人皆是台湾台中县人。随后,刘汉黄被工厂的保安用铁棍打倒在地。
  刘汉黄捅人后的第3天,2009年6月1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诉,日前该案已审理终结,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究竟需要更换多少次也不能确定,故一审法院酌定公司先行支付5次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处理恰当,予以维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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