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的调解书能否作为申请法院执行的依据?

如题所述

编辑同志:我在某晚散步时遭遇交通事故,被撞成轻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同意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张某又反悔,要求减少。请问,张某不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我能否依据该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读者 王建王建读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说明公安部门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不能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于张某对损害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反悔,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你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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