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中如何搞好 警示训诫防线工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7
汉滨区纪委近年来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一手抓警示训诫防线建设,一手抓案件查办,努力做到教育之中有惩处,惩处之中有教育,促进了案件查办工作与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良性互动同步发展。
一、统一认识,摆正案件查办与警示训诫防线两者的关系
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自试点到全面推开,迄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一些同志甚至个别领导同志在思想认识上仍存在一些误区,认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是反腐败工作战略方针的重大转型,体现了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和错误,可以不再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来处理。针对这一错误认识,区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对此进行研讨,在统一常委会成员认识基础上,要求全体干部摆正警示训诫与案件查办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纪检监察业务中绝不能顾此失彼,绝不允许对案件一训了之,降格处理,从而保证了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一开始启动就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二、严格要求,在查办案件基础上开展警示训诫防线工作
区纪委常委会明确要求,各业务室对于所有案件必须先查清案件事实,然后再依照有关党纪条规和警示训诫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不查案件径直搞警示训诫。各业务室在工作实践中严格做到:对于举报线索比较模糊,无法查证,但在核查中发现被举报人有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经过查证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要求被举报人到纪委口头说明或书面说明情况,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警示训诫制度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于训勉督导和责令纠错两种警示训诫手段的适用,一律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当事人认错态度以及造成的后果,诸因素综合分析后,再对被举报人适用训勉督导或责令纠错。这样做,使警示训诫工作的开展完全建立事实的基础上,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使被训诫人真切认识到自己在行为上确实出了错,给予自己警示训诫体现了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挽救。如我们在查办双溪乡原党委书记周某挪用公款一案中,群众反映该周在单位财务支出上不透明,不公开。我们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该同志只是工作作风专横,“家长制”习气严重,缺乏民主意识,不需要给其纪律处分,遂按警示训诫制度规定,对其进行了警示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后,该周对此不以为然,我们随即按规定对其实施责令纠错,要求限期整改,该同志很快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健全了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重大开支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增进了班子的团结,群众不再有反映。
三、注重效果,在查办案件中适时开展警示训诫教育
办案不仅仅是惩处违纪人员,更重要的是通过查案加强对违纪人员的教育,使其彻底摒弃错误思想,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基于这一思想,我们在查办案件中,十分注重办案的效果,努力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我们在查办田坝乡副乡长董某贪污案时,通过初核查明董在分管农林水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水利资金4.7万元,退耕还林款2.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我们在调查的同时发现该董挪用资金系乡上集体研究决定并用于修建乡办公楼及弥补乡财政经费,该董挪用公款行为是集体研究的结果,所挪款项个人没有胡支乱花。我们遂根据警示训诫制度规定,对该董给予警示提醒谈话,同时责令田坝乡政府限期将4.7万元水利资金和2.8万元退耕还林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并用于原定项目建设和退耕还林。这一处理决定,既教育挽救了董某,又追回了该董挪用的资金,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同时也给该乡所有领导成员敲响了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警钟。此案的查处,收到了查办一人、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良好效果,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纪委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的整体发挥。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案件查办与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绝对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看待。任何一种顾此失彼的做法,都是错误的。纪委有四项职能:教育、监督、保护、惩处。这是一个整体,必须综合考虑,全面发挥,单独重视某一项职能的发挥,是形而上学的做法。从我们的实践来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只有建立在查办案件基础上,才能训之有实,诫之有据,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才能长久深入开展下去。而查办案件工作应该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因案而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时对被查对象开展警示训诫教育。这样,才能有效地扩大并深化办案效果,使办案发挥最大的综合效应。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探索,总结经验,正确处理和把握查办案件与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关系,推动两项工作齐头并进,相得益彰,再上一个新台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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