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廉政
预警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
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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