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0一一年到现在中国及云南省关于农业科技产业的相关扶持文件详细名录有那些?

我写可研报告要用,如果采纳我还可以加分。

云南省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现就我省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事宜发布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建设。
二、扶持方式、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方式
201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项目范围
扶持范围:1.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2.农产品加工项目;3.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项目扶持重点
一是突出优势产业。重点扶持粮食、蔗糖、畜牧、蔬菜(含食用菌)、茶叶、渔业、薯类、蚕桑、经济林果、花卉、油料(含木本油料)等优势产业。二是突出关键环节。着重支持优势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流通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开发等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规模、有效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是突出山区综合开发。着重支持带动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扶持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0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合作贷款项目)、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3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倾斜。
2.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合作社项目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设投资的60%。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2010、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2010、2011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2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3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
4.已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5.2011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未按期归还以前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借款的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6.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四)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2010和2011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
(五)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2012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连续贴息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上一年度的贴息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范围一般限于81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所有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可适当突破农业开发县的限制,非农业开发县的企业申报固定资产贴息项目,可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向所在州(市)农发办申报。
(七)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如发现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州市级农发办须于2012年8月8日前向省农发办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3年1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具体申报材料、开发县名单及其他有关事宜请向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关于印发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
[2011]1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
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农业综合开发的
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0
号),现发布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
指南。

一、指导思想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
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以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
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
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
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
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
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
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
专用小麦、
专用玉米、
优质水稻、
高油大豆、
“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
产等。

各省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结合本省实际,
确定重
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
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
捕捞等项目一
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青岛、广东
12
个省、市)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7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
目。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省)中
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5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5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12
个省、市、区、单位)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4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
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4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6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鼓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30
%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70
%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
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1

1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
(包括
2009
年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
2011
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
2
年。

4.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6

30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
2011
年会计年度实际
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
100
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
500
万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
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
6000
万元。

6.
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
财政补助资金
60
%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40
%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
业项目。

2.
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
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
储藏保鲜项目;
龙头企业
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
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100
万元、不低于
20
万元,龙头企
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200
万元、不低于
50
万元。

4.
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6.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
)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
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
)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
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
)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
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
)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
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的
3
%。

五、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
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
贷款期限、
贴息期限及额度等
符合规定要求;

3.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
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
基本条件

--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追问

谢谢,我是要的文件名,就是要申请这个龙头企业的。是除了这个文件以外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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