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外部动作。但是刑法所讲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危害行为。它是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状态,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无意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
(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
(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
这三种情况,由于缺少人的心理因素,都不能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
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刑法分则法,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只有少数几中,另外,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单纯的思想不是行为,没有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惩罚只有思想而没有行为的“思想犯罪”,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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