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土地,补偿给农民的青苗费怎么样入账,他们没有税务发 票啊,急急急。。。

如题所述

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税务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或者说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现行营业税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也就不在营业税征管之列。为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是否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与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相冲突。且国税函发〔1997〕87号并未列入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我们认为应当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疏忽。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既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

无法取得税务发票,公司应当以何凭证入账?《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入账凭证。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电力公司可以结合补偿协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确认入账,主管税务部门将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当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会代为发放青苗补偿金的话,也可以向代发单位索要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也明确了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只要有政府的征地批文+及农民收款收条+补偿协议即可作为入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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