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2003年203号文件

豫高法2003年203号文件

是破产财产认定、处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3号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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