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是否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

如题所述

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护理天数应该以住院天数加医嘱为准。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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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6

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这个护理天数应该以住院天数加医嘱为准。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扩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项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四)项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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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8-22
司法伤残鉴定中出具的护理天数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这个护理天数应该以住院天数加医嘱为准。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第3个回答  2012-05-27
包含。在评定标准一开始,就对护理期等专用名词做出了解释了。
第4个回答  2012-05-25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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