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咨询】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主要从事货物包装、速递业务。一个月前,有家客户委托我们运送10台电器,并且希望公司能够帮忙代收货款。我们当时向客户开具了托运单,并且按照其要求在托运单上特别注明了“代收货款”。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后,公司按要求将全部货物交给了收货人,但没能收到货款。后来,我们试图和客户协商解决货款问题,但是没达成共识。现在该客户起诉到法院向我们公司索要货款。我们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律师】根据贵司上述描述,我们初步确认以下事实:贵司与本案客户之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并且有托运单为证,该单特别注明有“代收货款”字样,贵司按照要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却未能收到货款。现双方对贵司是否应向客户支付货款发生争议。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依据贵司说法,目前双方对于货运关系均不持异议,但托运单上的“代收货款”可作两种解释:一、“代收货款”可表明双方存在普通委托关系如果该客户不能证明与贵司之间事先曾达成有关委托代收货款的特别约定,那么“代收货款”只能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普通委托关系。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一般普通委托合同中,该客户主张贵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证明同时具备以下事实:1.贵司存在过错行为;2.该客户受到实际损失;3.过错行为与损失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述三项缺一就不能确定贵司责任。而按照贵司描述,贵司已按照托运单要求履行了承运人义务便不存在过错,该客户还可向收货人索要货款便不存在实际损失,以此都可以有效抗辩该客户主张。二、“代收货款”可表明双方存在其他约定如果贵司客户能够证明与贵司之间事先曾达成有关委托代收货款的特别约定,例如该客户曾要求未收货款不得交付货物且贵司允诺,或与双方之间有具体的代收货款交易惯例,那么贵司应当依据该有关特别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贵司未收货款则违背了该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此种情况对于贵司利益不利。综上,贵司可以以下理由抗辩该客户的主张:1.贵司与该客户之间合同关系依据托运单记载成立;2.贵司已按照双方合同履行了义务,并能提供已如约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证据,贵司履约不存在过错;3.贵司确实未收到货款,且该客户亦无证据证明贵司已收到货款;4.该客户应向收货人主张货款,且无证据证明其已遭受实际货款损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