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从20×3年开始所得税税率一直为33%。东方公司主要生产经营A商品和B商品,每件A商品的成本价为1000元,每件B商品的成本价为800元。20×7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下列货款均为不含增值税的货款):
(1) 3月15日,将其生产的A商品600件,销售给丙企业,售价每件2000元;将生产的B产品销售给丙企业100件,每件售价1200元,货款未收。(2) 4月1日,向W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每件售价2300元;销售B商品900件,每件售价1000元,款项已收妥。(3) 5月8日,东方公司以银行存款偿还已逾期的长期借款80万元,利息为20万元。(4) 6月25日,东方公司将其原值为60万元,已提折旧为3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10万元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0万元并存入银行。(5) 8月1日,东方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东方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新产品,价款80万元,成本50万元。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价款尚未收到。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有关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