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6-02
就该问题而言,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对公民的婚姻档案长久保存,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同时,当事人婚姻档案丢失,属于档案管理机关的责任,当事人应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2个回答 2016-10-06
弄丢离婚档案可以选择去民政局找备案,档案局只是接收档案的单位,不是产生档案的单位,即档案局的档案都是别的单位交过去的。如民政局向档案局移交多少档案,档案局都记一一录在案,绝不会丢失,如果丢失,他们就负法律责任。一般离婚是需要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你们若是有这个登记,那么民政局那边肯定是有备案的。去民政局找备案,或让档案局重新建立一份。
第3个回答 2016-05-12
根据我的了解,弄丢离婚书的只有可能是民政局,因为档案局只是接收档案的单位,不是产生档案的单位,即档案局的档案都是别的单位交过去的。如民政局向档案局移交多少档案,档案局都记一一录在案,绝不会丢失,如果丢失,他们就负法律责任。你的...1517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