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青少年遭遇网络诈骗的建议

避免青少年遭遇网络诈骗的建议

  建议如下:
  互联网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为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据最新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 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仍保持世界第一。网络正在改善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然而,在为人类提供便捷的信息传递方式和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网络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温床,借助于网络的犯罪渐露端倪并迅速泛滥,各种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其中最具典型的代表,其传播迅速、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犯罪形式多样且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受害群体广泛,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及其特点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也是一种对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盗用、滥用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行为更具欺骗性和手法的多样性,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方法简单,犯罪成本低廉。由于网络发达,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形形色色的软件和程序,简单快捷地完成虚构事实的诈骗前提,利用成本低廉的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极具诱惑力的电子信息,并通过这些软件和程序大范围地发布出去,诱惑他人上当受骗。犯罪人只要请人做一个网页,发布一些虚假的超低价商品出售信息,或者直接向任意网民的手机、QQ、MSN、邮箱等发送编好的中奖信息,有的人抱着好奇或侥幸心理,就会马上与其联系。犯罪人只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在任何能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现代通信工具上都能实施犯罪活动,并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和环境,成本非常低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传播速度更快。
2、作案手段隐蔽,打击处理困难。由于网络诈骗发生在虚拟世界中,使得其手法很难识破,其迅捷、广泛的传播手段,从理论上说,所有上网者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因而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异地接收汇款,专用作案手机,网络注册名称不一,移动上网,流窜作案,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然后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来“重操旧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藏匿于网络之后的犯罪人的犯罪风险远小于传统犯罪。同时,网络诈骗不会像传统的案件有现场物证可查,这使得对犯罪主体的调查与认定显得非常困难。此外,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往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加上网络诈骗的高智能性和高隐蔽性,受害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差,而且作案所留的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取证难等,都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率明显偏低。
3、不受时空限制,社会危害极大。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空间,已经打破和消除了地域界限和社会界限,网络诈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些甚至与境外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使得犯罪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具有极高的渗透性。借助于互联网,诈骗信息能在几秒钟内到达世界任何一个联通互联网的地方,而任何一位坐在电脑前的人都可能成为诈骗信息的受害者。相对于普通诈骗罪一对一,或者一对几的诈骗,网络诈骗往往是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类
  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表现形式的丰富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先付款后发货的购物诈骗。诈骗者借助网络通过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或利用电子邮件向消费者发送虚假广告,或通过移动通讯网向消费者发送虚假短信,构建一个虚拟的销售市场,放出大量具有诱惑性的拍卖信息。在低价诱惑中,其商品售价一般远低于市场价格,一些消费者见此极具诱惑力的信息,容易上当受骗,按照骗子的要求汇出款项,但支付之后,消费者得到的往往是价值较低的商品,甚至什么也得不到。比如网络上经常被曝光的团购陷阱,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就是通过创建团购网站,以团购的名义用远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让购买者预交定金,当购买者交款后,却一无所得。网络买卖诈骗是当前最为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而且犯罪分子采用的具体买卖手法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犯罪分子往往在淘宝等知名交易网站,采取低价诱惑和虚假广告等手段实施网络购物诈骗。在虚假广告中,对产品作用夸大其词甚至虚假宣传,购买到的实物与广告中描述的并不一致。诈骗商品涉及的种类繁多,小到服装、食品、药品、饰品、日常用品,大到汽车、电脑等。此类交易有一共同特点是一般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受害人支付款项后,便再也联系不上原来亲切热情的卖家了。笔者曾于2012年5月在上网时突然冒出一条广告:美国新研制一款红外线治疗打嚊仪,能一个月根治打嚊,售价只有580元,且货到付款。谁知将该产品一试,根本没有任何作用。
2.花样百出的中奖诈骗。这是网络诈骗中常见的形式,而且破案率偏低。犯罪分子通过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以中大奖的名义,骗取金钱或诱使被害人登录其制作的仿真网页,有的冒充中央电视台“非常6+1”和省级卫视“我是歌手”等活动,进行“手机号码摇奖”诈骗,小的中几百元,大的中8.8万元,外加笔记本电脑,并告知中奖号码,登录指定网页。笔者曾多次接到类似信息,知道是骗局,怀着好奇心理,为了解这类诈骗伎俩,便按指定网页登录,发现网页上是“湖南卫视歌手大赛”还有长沙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及联系电话,用手机输入电话号码竟是福建省号码,骗术虽然高,却在电话号码上露出马脚,对方要求在9小时内到银行交好2980元税费,否则视为放弃领奖。后来电视报道,该福建犯罪团伙竟骗取了网民37万余元。当受害人上钩后,对方便以手续费、保险费、税费等各种名义要求先向其指定帐户汇款,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左右。在受害人汇款之后,诈骗分子又会罗列层出不穷的借口要求受害人继续向其汇款,且款项金额越来越大。这一类型的诈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传统诈骗手段在网络上的重现,但是由于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使得诈骗手段呈现出另一种威力,特别是有些案子的诈骗金额非常小,但是被骗者众多。由于金额偏小,立案手续麻烦,多数被害人愿意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报警,犯罪分子就从中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利益。
3.内幕信息的炒股诈骗。这类诈骗发案数量虽不高,但涉及金额巨大,且破案率极低。犯罪分子一般是谎称有某某关系或证券研究所的专家团队,可获股票内幕信息,能向受害人提供炒股资讯信息,保证能使受害人获得远高于股市20%以上的收益,一般采用会员制方式收费,当股民将款如数交付后,再也得不到任何信息,由于是通过网络联系,受害人无法找到责任人,从而受骗上当。
4.五花八门的彩票诈骗。这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诈骗形式。犯罪分子创建彩票预测网站,通过加装系统外挂的“流氓插件”等恶意软件,一旦点击进入虚假网站,页面就会顺序出现大量彩票幸运号码预测内容,往往冠以“独家采用先进的数学和易经理论分析计算方法,保证中奖率在90%以上,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得到中奖号码”的内容,引诱受害人支付会员会费、代购彩票款、保证金、保密费、公益金、专家推荐费、会员升级费等名目繁多的款项,从而完成诈骗。
5、无抵押担保的贷款诈骗。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目前国内经济不景气,此类犯罪也有所上升的趋势。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自称可提供无抵押担保贷款,但当受害人联系其要求贷款时,犯罪人又以需受害人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提前支付一定期间的利息才能办理贷款为由,要求受害人向其支付款项,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6、冒充亲友身份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窃取QQ号、手机号等形式,冒充受害人的亲友,并以其生疾病或遭遇意外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受害人向其指定帐户汇款。特别是有些农村的老人,突然接到儿子在外出了车祸,便急得失去理智,容易上当受骗。笔者也曾多次收到类似信息:“爸爸:我急需500元,请汇款到我朋友某某建设银行某某帐号上”。
7、交友、征婚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通过交友网站或婚介网站结识受害人,并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取得受害人的好感和信任,继而寻找各种急需用钱的借口,向受害人提出借款请求,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北京一位女士,被一个爱情骗子骗了96万元的案例。该女士是单身,在网聊中结识广东一位所谓的大老板,做国际贸易的,首先借10万,在一个月还12万,前几次都按约还款,博得了该女士的信任后,便向其借50万,当该女士将50万元汇给他后,却以种种借口要该女士再汇款,以致骗了96万元。
8、各种各样的中介网络诈骗。有些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的空子,揣摸部分老百姓急于暴富的心理,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中介交易信息,内容一般为可帮助受害人办理某事,如办理户口迁移、解决工作、出国留学、国外移民、境外务工等,但要求受害人先行支付款项,一旦收到款项后,便会立即在受害人的世界里消失。电视台经常报道出国留学、国外移民、境外务工等交手续费、保证金等方面的诈骗例。
三、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方能凑效。
(一)加强网络立法,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鉴于网络犯罪十分猖獗,我们必须加强网络立法,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这类犯罪。一是建立科学的针对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信网络的法规体系。相对完整地覆盖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信息传播的广泛领域,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和电信经营活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发展迅速,有的法规在制定之初,现行的先进技术尚未产生或还未成熟,难以有超前的预期,在短时间内却又因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的流行而显得滞后,必然留置出一定的法律真空为人利用,如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保护问题等。在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和空间的前提下,立法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对各种新出现的不良行为在法规上进行修正和调整。二是要充实我国《刑法》第287条包含的罪名。《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规定的是一个“口袋罪”,除了立法规定的几项罪名外,对一些经常发生的罪名,如网络诈骗、网络身份诈骗等也应该有所体现,不能仅以“其他犯罪”代替。建议将该条完善为“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洗钱、赌博、传播网络色情、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得原有法条在实践操作中更具有实用性。三是提高网络犯罪的量刑幅度。罪刑均衡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根本要求,而根据《刑法》第28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最高只能处3年有期徒刑,这显然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估计不足,笔者建议该条可以完善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就可以视情节与危害结果来判定量刑的轻重。同时,对网络犯罪应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沾便宜。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单处罚金刑。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并处罚金可以更加有效地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此外,由于网络犯罪的主体大多为青少年,他们的经济实力较差,设置罚金刑,可以有效遏制其贪财心理或其他主观恶意,削弱其经济实力,使犯罪人知难而退,在某种意义上比其他主刑更加有效,还可以警戒社会上企图通过网络来谋取不法利益的人,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从而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 
(二)加强网络管理,落实网络监管措施  
网络诈骗犯罪来源于网络,首先,要从源头上抓起,把好网站、网页准入关,严格审批程序;其次,要加强治理网络诈骗的硬件建设,通过提高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以消除网络诈骗实施的程序漏洞,通过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预防;第三,要加强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等“软件”的建立,完善和充分落实管理制度,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第四,公安机关应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的严格管理和监控,特别是网络公司、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技术防范和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严格把好网络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网络诈骗犯罪泛滥也与公众不了解网络虚拟社会的特点和忽视网络与通信安全问题有关,主要原因是广大网民防范意识差。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网民的法制观念。对比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法制观念的普及工作相对滞后。由于很多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没有明确的是非观,对于在上网时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行为是否违法等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应将计算机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避免仅仅因为“无知”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其次,树立网络道德新风。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健康向上的网络道德新风尚,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教育专题,同时,注重规范网络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应在向公众揭露这些骗局的同时,加强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倡导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通过诚实的劳动获取人生的幸福与成功。再次,提高网民防骗识骗的能力。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发布中奖信息或提供廉价商品信息进行的诈骗,是典型的利用了少数人贪小便宜的不良心理,有些网民抱着侥幸心理,有些网民怀着好奇心理,因而容易上当受骗,掉入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因此,普及网络法制常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势在必行,教育公民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贪图小便宜,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应该引导公众形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注重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重交易证据的保存。
(四)加强协作交流,强化技术侦破力度
鉴于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且跨区域作案等特点,给侦破案件带来很大困难。要从重从快地打击这类犯罪,尽快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笔者建议:一是组建一支专业的网络侦查队伍。办理这类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目前,公安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网络侦查队伍,已经有了“网络警察”,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些人员还应加强业务培训,精通网络技术和业务。二是加强技术建设,强化网络监管。 数字信息传播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应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强化网络监管,提升管理水平,真正在公众中建立诚信。从技术的角度,加强技术建设,提升安全水准,如过滤有害信息,在网络活动中实施身份认证、安全加密、数字签名、数字凭证等保障技术与手段,从源头上杜绝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三是相互配合,加强交流合作。地域概念模糊是网络犯罪与传统统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为此,一方面不同地区的侦查机关要密切配合。防范和打击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往往需要不同地区的协同行动,在法律和管辖问题上达成共识,促进国家和地区间犯罪防治机构的信息共享,针对犯罪活动实施快速反应,及时打击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侦查机关要与网络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数字信息传播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要为侦查机关提供一切便利,形成合力,使案件得以尽快侦破。
总之,让全社会的人都对网络诈骗等犯罪有所认识,并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就可以防范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一旦发生,公安机关与各方配合,及时侦破,露头就打,切底遏制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高发态势,让人们放心上网,放心消费,还互联网一片蓝天!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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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5
1、不要相信任何中奖信息和捡到的中奖卡片之类的。
2、不要相信网上的任何低价、免费的物品。
3、不要相信网上的任何兼职工作。
4、任何陌生电话和短信说的内容都不要相信。
5、不要泄露任何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和相关密码、验证码。

总之,只要要求先支付任何费用或者要求先垫资的,都是低级骗局,只要不给陌生人汇款、转账,一般都不会被骗。
第2个回答  2016-04-16
对于电话、网络诈骗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
接到诈骗电话,不要进行任何操作,直接挂断即可,如果有不慎操作或者个人信息的泄露,要及时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存款,更改密码,告知家人、朋友自己信息泄露,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要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建议通过12321举报中心举报该诈骗信息,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第3个回答  2016-04-14
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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