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刑事拘留,最多可以拘留14天的,因此拘留48个小时并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如果真的是跟案件无关,不须拘留的话,应当尽快拿出证据,到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找律师代为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中一般从拘留就要进行羁押,大体上看,中国的刑事拘留在某些方面类似于西方国家法律中的紧急逮捕或者暂时逮捕》。[5]但是,中国的拘留后的羁押期限不是象西方紧急逮捕只有短暂的24小时或者48小时的羁押时间,而是长达14日甚至更长的37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公安机关在未经司法授权的情况下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就长达37天。而且公安部又通过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我授权,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从而将这种情况无限期地加以羁押。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看,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2个月。但根据刑诉法第124、126、127条的规定,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7个月,更不用说根据125条规定可以无限期延长。根据128条,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终结后,羁押期限由办理案件时间所决定。审查起诉的办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此期间内如果移送上级院起诉,改变管辖后重新计算办案时间,办案期间将延长到三个月,如遇到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机会用尽,又将增加两个月羁押期限。在一审期间,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改变管辖和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期间的办案期限最长也达两个半月。有人认真计算过未决羁押期限,即从刑事拘留开始到判决执行为止,将法定的所有各种延长和重新计算规定以发生一次情形来计算,共计是1649天,相当于是4年6个月零9天。
参考资料:
http://lihong.fyfz.cn/blog/lihong/index.aspx?blogid=94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