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移民美国,见领事馆要带什么资料

如题所述

婚姻关系在美国国内产生﹕首先美国公民当然要为配偶申请绿卡填写I-130亲属移民申请表,与各种婚姻证明文件交到地区移民局,这些证明文件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资料G-325表,美国公民的公民证明,护照,出生纸或入籍纸等都可以,公证过的结婚证书,如果曾离过婚或前配偶亡故的话,所有的离婚证书,婚姻终止证明,及前配偶死亡证明。
外籍配偶也要提出调整身份申请书I-485表格[绿卡申请表]﹐指纹表,绿卡规格的相片,及申请工作许可表,及到国外旅行许可[即事先入境许可]及其他的必要申请表格。在交件时,申请费不能忘,移民局不收个人支票及现金,所以请准备汇票或银行本票,包括移民签证80元,调整身份130元,工作许可申请费80元,事先入境许可75元。外籍配偶为非法移民的情况,还应支付罚款依245[i]的条款,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为永久居民。
依地区的不同,从移民局收件审核到面谈,时间大约是从两个月到十四个月,在90天内还不能面谈的话,移民局也会发给申请工作许可和旅行证件。
如果婚姻关系在国外完成﹐为外籍配偶办理移民签证的程序大约与在美国国内相似,只是在等待绿卡期间,外籍配偶还来不了美国,所以有些佳偶宁愿让外籍配偶用未婚夫妻的K签证,或者旅游签证等先到美国来。
美国公民先为配偶在所居地的美国移民局或国外的美国使领馆填申请表[如前所述]。在批审通过之后,外籍配偶将从美国签证处理中心,纽汉普夏州的朴里茅斯寄出的一个公文袋,通知外籍配偶到使领馆面谈所要的文件及证明,包括体检表,护照,良民证等,也有个人的身家问卷,在填好后交到美国使领馆。使馆会收费用两百元,大约三到六个月即可以面谈及取得移民签证。
有条件永久居民(有条件绿卡)[Conditional Residence]﹕
在外籍配偶到达美国的时候,如果婚姻关系还不到两年,外籍配偶所持有的绿卡为条件永久居留有,可以在到了两年前的三个月,申请更换永久居留的绿卡,这项申请要有夫妻两人的签署。
如果离婚,或美籍配偶死亡。要更换成为永久绿卡,外籍配偶要申请免美籍配偶签字的豁免。如果美籍配偶涉及虐待,则外籍配偶不需美籍配偶的签字即可取得永久性绿卡。
结婚获得绿卡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美国公民的配偶,一为美国永久居留权者的配偶,都能申请永久居留权,但是在亲属移民的类别不同,难易有别。美国公民申请配偶来美,不需要等排期,可以称为不受配额限制的超优先;但是永久居民申请配偶来美,则落入了亲属移民的第二优先,还包括了永久居民未婚的成年子女,全部配额为十一万四千两百名,配偶占了百分之七十七,大约八万八千。其他,配偶可以移民的项目,包括以美国公民已婚子女之配偶,或公民之兄弟姐妹的配偶。
不论配偶以何种优先来美国,都必须符合下列三种「婚姻」关系,第一,婚姻关系建立时必须有法律上的承认;第二,申请移民手续完成时,婚姻关系仍然有效;第三,绝对不是为了达到美国移民而结婚。
何谓婚姻关系建立时有法律上的承认,或地位,应有两个要件﹕
A.双方都有结婚的资格
B.结婚的程序或仪式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一方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则在双方结婚时,与前任配偶离婚手续已全部完成,离婚有法律上的效力。离婚在何种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都没有在场的书面离婚,在法律上无效,双方都出现的离婚则一定有效。仅一方出面的离婚,则问题多多,美国法律不见得承认。如果离婚无效,那么再婚也无效。
同居是否属于婚姻关系,或双方情投意合,也不必到法院或教堂登记结婚。此种婚姻关系,在美国少数州承认,如果在这几州内,此种婚姻状况也能成为达到移民法上的婚姻理由。
美国境内的婚姻,一般来说都是移民法上承认的有效婚姻,同样,美国境内的离婚,也都受到移民法上的承认。

第二项条件,申请移民手续完成时,婚姻关系仍然有效,才可以办理配偶移民。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有所谓配偶的移民,所以在法律上婚姻关系消失,则配偶移民申请也消失。甚至分居,双方无意复合,则以配偶申请移民,也会受到拒绝。美国有双方协议的「无错离婚」(NO-FAULT DIVORCE),就是在分居一段时间后,即达到离婚阶段,这种分居关系的怨偶,也难用配偶移民。
第三项条件,绝对不是为了达到移民目的而结婚,也就是假结婚者不得以配偶资格申请移民。以婚姻关系取得美国居留权是最容易的一条途径,利用漏洞的投机者当然不会放过把婚姻作为工具。国会与移民局为了防堵假结婚真移民,把婚姻移民的绿卡改为最初两年的有条件临时绿卡,结婚到了两年才能调整为永久性绿卡,有条件绿卡与永久绿卡在功能及权益上没有分别,只是两年内夫妻成为怨偶,则可以取销外籍怨偶的居留权。
为了取得绿卡而结婚并不犯法,如同为了聚富家女而结婚,但是结婚的唯一目的在领取美国的绿卡,则就是违反美国移民法了。除非在结婚前就盘算如何取得美国绿卡,不是所有嫁娶美国公民的非法移民都是假结婚。结婚的原因很多,是不是为了绿卡不容易评估,但是移民局有一套办法来硬性划分真假结婚之别,所以应该理解移民局认为是假结婚的因素,以免实在是情深似海,郄让移民局认为是婚姻诈骗,而拆散鸳鸯。
有的情况是美国居民,公民与外籍爱人,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想到结婚的重要,到了外籍一方遇到了递解出境才慌了手脚而结婚,此时如果能证明两个人,有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子女,共同的事业,共同的生活圈,移民局在这些证明下,也只能同意婚姻的真实性,而留人不递解。
有外籍配偶,嫁娶到了美国,安份守已了两年拿到绿卡立刻离婚,又重新嫁娶,开始为新人办理美国绿卡,移民局称,别急慢来,新人办理永久居留有几个条件﹕第一,为新人办理绿卡的前婚姻绿卡受益人,拿到绿卡的时间应在至少有五年;第二,又新婚的「前婚姻绿卡受益人」一定要举证证明上次拿绿卡的婚姻,不是为了结婚而作的假结婚,这种证明不容易提出。当然,如果婚姻绿卡受益人的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不幸过世,男婚女嫁为新配偶申请绿卡就不受上述两个条件的限制了。
婚姻绿卡上不需要美籍或永久居民签署,即可自行自有条件绿卡转换为永久绿卡﹕除了美方配偶死亡外,法律上规定如果外籍配偶受身体,精神上的虐待,也可以自行取得绿卡,不需要美方配偶的同意。这项条款在保护外籍配偶不致为了等绿卡,而受美方配偶的欺凌。不过这项立意良好的法律,自实施以来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国会在研究防堵办法,移民局也依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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