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犯烟草法的问题

我有一个朋友.他由于3年前在异地销售北京的烟草赚取价差.几人合伙.利益总共有80多万.今天被分局捉走了.这种情况大概会判多长时间.有什么办法?请懂的人告诉我好么?特别特别急.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个跟他一起倒烟的人。曾经干过几年.然后收了一笔不小的收入.然后让我朋友也跟着一起干了.后来也就赚了4~5万块钱的样子.就被捉了.然后让我朋友跟他一起倒烟的那个人是判了7年.好象我朋友一直在被通缉.但是只是公安内部通缉.我们都不知道.要比起来犯罪情节那个人比我朋友严重太多了.他倒烟有2~3年的时间.我朋友只倒了几个月.倒了几次货.开始说的80多万是他总共倒腾的货品总价值.其实收益只有4~5万.判刑的时候大概会怎么样呢?不会也一样判个7年吧.

一、概念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三、认定
l 、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 、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四、处罚
l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1-31
中国烟草在线专稿
一、行业深层次问题未能解决,地方封锁依然严重。依法行政纸上谈兵。

对卷烟课征重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就目前情况而论,世界平均的卷烟销售税收率(对卷烟征收的包括消费税、增值税、特种税及其他附加税在内的各项税收占其市场零售价各的比重)约为51%。在名列前10位的卷烟生产大国中,中国的卷烟销售税收率为55%,美国为29%,日本为61%,印尼为46%,德国为70%,俄罗斯为20%,巴西为74%,英国为80%,土耳其为66%,荷兰为72%。可以看出,卷烟税是十分沉重的,在大多数国家,其市场价格的一半以上都直接或间接地转化成了国家税收。

烟草行业自中国政府于1981年决定改革烟草管理体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一直是国家的纳税大户。自1987年以来每年的税收都占国家财政收入10%左右,是我国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2002年上缴税利达到1400亿。

1993年以前国家实行的是财政包干体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的设想,实行分税制的目的主要是:“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后,由于占国家财政收入10%左右烟草行业的税收最主要的征收环节在工业环节。因此因为烟草工业布局在地理上分布不平衡就造成烟草行业税收在地理上的分布不平衡,最后就造成个各个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上的不平衡。

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一些原来烟草工业比较薄弱的地方政府也开始把目光放到了烟厂上。从一九九四年以来河北等地方先后出现了地方封锁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不许本地烟草公司在本地销售外省烟。

其逻辑很简单:烟草是国家专卖的。烟草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又和同级烟草专卖局是一个班子两快牌子的机构。是本行政区划内唯一具有合法烟草制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又有烟草行政管理权利和义务。我不许你销外省烟,市场上就不应该有卖的。如果有的话,就说明你们执行《烟草专卖法》没到位。我的任何规定都没有说不许卖外省烟,所以我的地方封锁行为就是名正言顺的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烟草专卖法》并没有烟草行业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例外性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在烟草领域也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政府的以上地方封锁行为是不合法的!

那为什么烟草公司(既地方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不对这地方政府的这些行为进行抵制呢?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既然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那等于就是说烟草公司也是同样要受同级的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虽然上面的规定同时也说了:“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但是在强大的地方政府面前,靠下级去抵制上级的违法行为是不可想象的!

至一九九九年,全国各地都竞相效仿。各地烟草划地为牢,各自为政。大有星火燎燃,登堂入室之势!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对地区封锁行为是坚决反对的。

以上地方封锁行为对国家法制建设危害及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谓是致命打击!

为什么这么说?理由如下: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的主要武器是对违法者追究公法责任(行政处罚和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刑事处罚)。国家的法律是禁止地方封锁的,所以《烟草专卖法》的行政处罚和《刑法》刑事处罚的设定都是在没有地方封锁的情况下考虑的。你用不保护地方封锁的法律来实施地方封锁肯定是会有诸多不便的。所以在国家不承认的情况下实施地方封锁就只能有两个结果:要么就是依法行政,实施地方封锁的行政规划落空,地方封锁无法实施;要么就是为了实施地方封锁置国家法律不顾,只要是有利于地方封锁的就实施。行政效率高,行政规划实施效果好。在不该变地区封锁的行政决策的情况下既要行政机关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又要行政机关依不保护地方封锁的法律来依法行政是从根本上就是行不通的。

举湖北省赤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例:该局位于湖北东南部,是京广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的湖北最南端,北接武汉市一百四十公里。是湖北的南大门,经济实力是所在的咸宁市最好的县市。一九九六年以前,该市主要是湖南烟和云南烟的市场。因为没有地方封锁,不管什么地方的烟只要是国家正规烟厂生产的该公司都卖。违法的很少,就是有的话用《烟草专卖法》所授予的处罚权就足以保持对市场的监控。所以经济效益和上缴国家税利都在咸宁地区一直领先。

由于管辖赤壁市的咸宁市所在的咸安区被称为“七山二水一分田”位于鄂南的偏僻山区,人口不过270万,在湖北省算最小的一个市,它的财政收入在全省县级市里也是最后一位,仅为9000万,而咸宁烟厂就占其中的6000万。以前由于该厂卷烟一直是销河北。而自河北对湖北省卷烟实施地方封锁后,咸宁卷烟厂的烟销不出去,就仿效其他地方开始了地方封锁行为。

实施地方封锁后,赤壁市烟草公司的处境就日渐艰难起来。开始卷烟市场整顿红红火火。违法卷烟经营大户没收的没收坐牢的坐牢,咸宁烟市场占有率空前上升。

但好景不长!由于历史形成的习惯和老百姓对地方封锁的反感,触犯刑法的卷烟案件查不到了,行政处罚的案件也因为烟贩已经适应了新的形式更加隐蔽了。加之该市交通便利,更多的是数不尽的所谓的包包队,按照《烟草法》应该说他们大多数携带的卷烟是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应给予较轻的处罚的。但是在无法改变上级的地区封锁政策的情况下,为了保住自己的烟能买出去。只有违法的把它全部没收。因为自地区封锁后湖南烟行情很好,很多人就是用这种方法贩烟赚钱。不没收的话市场就失控了!而烟草公司外地烟不许买,烟草局所有的专卖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都是来源于公司的经营收入。为了自己的工资和饭碗,就只有横下一条心去促销地产烟了。再加之国家局一再强调专销结合,就更是只好如此了!

较此更甚的,在2000年的时候对卖外地烟的人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胡乱罚款。不出钱就私设公堂,肆意拘禁!

仅举一例,权做代表。以上事例,不是某一地之事。凡在地区封锁存在之地,普遍存在!

地区封锁对烟草行政执法的另一个危害是加强人民群众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对立情绪。直接动摇了《烟草专卖法》实施的群众基础。

以上问题,极为严重的损害了执政党的政治形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对烟草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也是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2个回答  2008-0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价格、收费管理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烟用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用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为加强烟用醋纤丝束的专卖管理,禁止非正常渠道烟用醋纤丝束的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烟草公司及所有烟草企业。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管理全国烟用醋纤丝束的国内经营业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管理烟用醋纤丝束的进口业务。

第四条 烟用醋纤丝束的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烟用醋纤丝束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有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权的公司只限于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企业。

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 省级烟草公司根据本省下一年醋纤滤嘴卷烟生产计划及当年烟用醋纤丝束库存,于每年10月份向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报送下年度全省烟用醋纤丝束需要量及其规格,并抄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编制年度烟用醋纤丝束需求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烟用醋纤丝束进口和国产计划,报国家计委。

第六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烟用醋纤丝束配额(包括地方和部门配额)进口计划和国内生产计划,提出进口、国产和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直接供应的烟用醋纤丝束分省分配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

第七条 省级烟草公司必须将分配计划落实到所属的卷烟制品生产企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八条 烟用醋纤丝束进口权属于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烟草公司只准进口特区内烟厂自用部分的烟用醋纤丝束。进口烟用醋纤丝束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成交,统一安排客户,由有烟用醋纤丝束进口权的公司分头签约、履约。进口许可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件,统一到外经贸部申领。各级烟草公司及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烟用醋纤丝束。进口烟用醋纤丝束到岸后,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公司按进口代理协议拨交给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省级烟草物资企业,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省级烟草物资企业进行国内经营业务。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开展烟用醋纤丝束进口业务时,要有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与对外谈判。

第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用醋纤丝束分配计划统一调拨、统一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烟用醋纤丝束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第十条 卷烟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有经营权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烟草物资企业购进烟用醋纤丝束。任何单位不准向滤嘴材料厂销售烟用醋纤丝束,滤嘴材料厂一律不准自行购进烟用醋纤丝束,只能承接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卷烟制品生产企业和有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权的烟草 物资企业委托的加工业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烟用丝束生产企业、各级烟草物资企业、滤嘴材料厂和卷烟制品生产企业都不得将烟用丝束、滤嘴棒(含报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用醋纤丝束直接供应计划”,向有关企业供应烟用醋纤丝束。卷烟制品生产企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供应烟用醋纤丝束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安排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供应。

第十二条 非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级烟草物资企业和卷烟制品生产企业都不得自行跨省调剂和购销烟用醋纤丝束。

第四章 价格、收费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和管理烟用醋纤丝束价格。国产烟用醋纤丝束的出厂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调拨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

第十四条 烟用醋纤丝束的进口代理手续费和经营收费标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运输管理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用醋纤丝束,必须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用醋纤丝束,必须凭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

第六章 监督、处罚第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及监察、审计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烟草物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定期如实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烟用醋纤丝束的库存、到货和使用情况,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用醋纤丝束的上述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条款处理。各级烟草公司及烟草企业违反规定购买走私丝束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主管负责人予以撤职,对其它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3个回答  2008-01-25
新刑法已经没有投机倒把罪,应该算非法经营罪,量刑不是看收益多少的,而是看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一般是判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判5年以上。你朋友估计也就3--4年的样子,不过还会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一般是非法所得的1--5倍。
第4个回答  2008-01-19
一年左右或缓刑.
办法;以不明烟草法规为辩护.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