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公司,2008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8600万元,其中不征税的收入为210万,其他应征税的收入为600万,

销售产品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为380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155万元,有关费用、其他支出为120万元,税收罚款12万元(包括在其他支出中);经批准可以弥补的亏损额为17万元,年内已预交企业所得额为66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准予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多少?通过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固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该公司年终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请写一下详细解析,谢谢

1、准予列支的广告费支出:8600万*15%=1290万元,实际列支155万元 税前允许列支155万元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本年利润=8600-3800-155-120=4525万元
2)不征税的收入调减210万元
3)税收罚款调增12万元
4)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327万元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17万元
6)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4310万元
7)应缴企业所得税1077.5万元
8)应补交企业所得税4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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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8
企业账载利润=8600-(3800+155+120)=4525万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的收入210万元、经批准可以弥补的亏损额17万元计227万元应作纳税调减
2.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年准予所得税前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总额8600万*15%=1290万元 实际发生155万元不超税法规定限额 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税收罚款12万元税前不予扣除 做纳税调增12万

计税所得额=账载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4525+12-227=431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310*25%=1077.5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77.5-660=417.5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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