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如题所述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1、概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2、研究的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最要研究国际贸易过则,如wto规则、反倾销规则、国际税收制度等。

国际私法涵盖国际商法内容,但是偏向与民事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可以分为四大类:

(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

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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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30

区别:

(1)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性质不同。国私,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国经,纵向的国家管制经济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私的调整方法为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教材的观点),而国经只包括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的发展:

1834,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率先将“国际私法”作为冲突法的同义词。后来,相应的词汇是德语和法语,然后是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在中国和日本,它被称为国际私法。由于国际私法适用于各国的民法,因此也被称为法律适用法。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对外经济法的边缘复合体。这一新课题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既是对极其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调整这一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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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5

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扩展资料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

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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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指调整在国家调节(管制)国际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系:(1)都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调整对象都具有涉外因素,最终都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
(3)都适用国家主权原则,互利互惠原则及平等原则;
(4)解决争议都需要借助诉讼或者仲裁。
二者的区别:(1)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性质不同。国私,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国经,纵向的国家管制经济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私的调整方法为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教材的观点),而国经只包括直接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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