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第三章中,关于控制艾滋病的措施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强调,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需指定至少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在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管理方面,第十五条要求,所有机构和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不合格的血液制品不得使用,以确保血液安全。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确保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正确处理和可重复使用物品的消毒,防止艾滋病在医疗环境中传播。
第十七条强调,艾滋病相关的检验、医疗器材在诊断治疗研究中必须严格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十八条明确,艾滋病病毒的保存、传递和使用必须遵循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操作。
最后,第十九条提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会通报和公布本省的艾滋病疫情,市、县(区)级单位也会根据省级通报公开本地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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