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职工民主协商;(不得单方决定,强迫推行)
2、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不得秘而不宣、私下执行)
3、内容要合法。(不得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追问那怎么告知,开职工大会告知还是对职工培训告知,是不是都要员工签字的,那个会议记录怎么写,可以具体点吗?
追答公示或告知,最好都要员工签字。在制度后附录已阅读人员名单,各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