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收到公司offer(电子邮件),里面有约定具体的工资、奖金、补贴金额。
2012年4月5日正式入职。
2012年5月4日,公司给出一份劳动合同,里面有内容有错误(居然引用了不知道哪个公司的制度名称,估计网上download的),且薪资栏仅明确了“试用期”(金额为offer中的9折),没有明确转正或薪资,只写了转正后薪资以公司调整为准。此外,还约定了如果员工要求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我要求修改合同错误处,明确转正工资,删除提前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并暂时拒签。
直至2012年6月29日,公司再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中薪资栏仍然只约定了“试用期”薪资,转正后以公司调整为准。并且,要求我在签的时候,必须把签订日期倒签回4月5日。我不同意倒签,而且要求写明转正薪资不少于offer上约好的薪资。
现在,公司要求我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即时解除合同,也不办理退工单之类的手续。我现在在和公司谈,我也不想在公司干下去了,但离职按程序办事:方案1、给我补偿金,开出退工单,我即刻走人。方案2、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告知,我下月再走,并且要开出退工单。
我现在准备去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用工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的,再支付补偿金。大家看可行吗?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另外,公司至今未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保,我可以据此提出什么要求?
有意讨论可百度hi联系,也可直接回答,谢谢!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在薪资这一必备条款上有缺失,又有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不合法条款,我因此拒签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现状,公司难道不应当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承担责任吗?难道公司只要主观上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时提供的劳动合同不靠谱,劳动者也必须签?否则就算不签,也拿不到任何补偿?
2、现在我和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要我立即离职,难道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你书念多了对吧?如果你是来探讨问题的,还是去各大人力资源的论坛吧,那里的人能就这个话题陪你聊一天。
如果你是解决问题的,那么就直接去仲裁机构。各个地方,甚至一个市的不同区的仲裁机构的尺度都不一样。
但如果我是你,我仲裁机构都不去,就算你能拿到所有补偿,你才干了多久?一万块有吗?有这个时间还不如为自己的下一份工作做准备。
人事经理直接篡改了试用期考核单,把“合格”涂改成了“不合格”,下面写了“不予录用”,总经理签了名,还盖公司章。我保留了未篡改前的考核单复印件。公司未将劳动合同发到我的任何邮箱里,只是给我提供过打印版的(我也有保存)。
1、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2、我应当如何证明是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公司,而不是我拒签?
3、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时,是否可以算进补贴和年终奖(offer中有写明)?
1、单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公司应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2、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未签合同责任在你,则你有义务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司的主张。
3、计算工资时,应包含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但是,你必须证明这些劳动报酬属于”公司应该支付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