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

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

中国各级法院对于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多种多样,各有不同。由于各地法院在内部职能分工、审判方式改革的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若干规定中只规定了证据交换的基本原则,而未明确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规程,各地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各地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尝试,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时限。在向被告送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可经法院认可后确定,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证据清单,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申请鉴定和勘验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举证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法院可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由主审法官主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认并可作简单的询问,或说明异议的理由记录在卷,但不能要求双方对异议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和辩论。证据交换中,主持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记入笔录。证据交换完毕,主持法官应当根据立案庭统一排定的日期确定开庭时间,并制作证据交换报告交合议庭其他成员查阅。报告应记明证据交换的经过,双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以及所确定的案件争议的焦点等情况。确有必要进行再次证据交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证据交换后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证据交换后还可以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