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文时,公文标题中各发文机关之间是否应加顿号?

如题所述

不应该加顿号。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联合行文的时候,标题中如果添加两个及以上的机关的名词,他们之间只能加空格,不能加任何标点符号。确切地说是只能空半字而不是一个字!

举例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扩展资料:

撰写公文标题的注意事项:

1、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字号用2号小标宋体,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例如,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这一标题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事由,“决定”是文种。

3、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是公文标题写作的“三要素”。 

4、拟写公文标题要力求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用最精练的文字鲜明突出地表达行文的主要目的,并正确地标明文种。写作发文机关的名称要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如果文件首页具有制发机关的标志(文头),标题中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5、事由是标题的主题部分,应该准确、简要地概括出公文的内容,多以“关于??”这样的介词结构形式出现,用助词“的”与文种连接。 

6、文种是公文文体的名称,用以概括揭示公文的性质和制发的目的。正确使用文种,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处理文件。 

7、有些公文标题的制作较为稳定,如议案、通报的标题经常要“三要素”齐备。而报告、请示标题通常不写发文机关(可参考有关章节说明),有些公文标题制作则十分不稳定,如通知,有时只取文种为题。 

总体上说,重要的或较重要的文件,要由发文机关或事由加上文种二要素构成,一些内容简短、不很重要而且发布面小的公文,即可仅以文种为题。如果是一单位内部的通知,事项重大的,标题必须写明事由项,以引起注意。事项小的则可仅以文种为题。

上文提过的行政公文标题事由项要用“关于”二字引出也要引起注意。这与其他公文标题如条例、办法、总结等一般不使用“关于”二字比较,是很具特色的。 

8、《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首先要注意行政公文的标题原则上是不使用标点符号的,“一般”一词的适用范围是除非不使用标点符号会引起误解,例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九五”如不使用标点符号,不会引起理解的不便,而“一二·九”(运动),如不使用标点符号,就有可能引起阅读的不便。

但要注意,标题中引用法规、规章性文件标题必须加书名号。当前,在公文的标题写作中,上述两方面的误例均时有发生,例如:××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全省地市财政局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行政公文标题的排列形式也是要讲究的,它大致以对称、美观为原则。在排列方式上,有两行对齐式,上长下短式,上短下长式,宝塔式,倒宝塔式等等,可视具体情况灵活制作,但要注意不要将双音节词或多音节词分拆为两行,如: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二×××年度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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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6-15
根据传统规范,联合发文时公文标题中各发文机关之间应加顿号。例如:xxx省委、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联合发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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