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定

北京市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定

北京电动三轮车新规定政策,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1、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不得逆行;
4、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5、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6、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7、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8、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9、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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