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通告了解,长江流域禁渔10年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

1.长江干流

(1.1)是指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重要支流是指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和四川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份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1.2)江苏段: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2.长江重要支流

同时,对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也是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根据保护实际,武汉各区可对其他水域依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武汉计划在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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