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退票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 .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航实际承运及挂国航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使用国航国内运输客票(包括使用 “ 999 ”确认的 BSP 客票)填开的纯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国航签有子舱位销售协议或联运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国内客票填开的国航纯国内航线运输。

2 . 本规则所列变更和退票手续费收费标准(新标准)适用于 2021 年 4 月 1 日 (含)以后销售的国内客票。

3 . 2021 年 4 月 1 日 (不含)以前销售的国内客票, 在 20 21 年 4 月 1 日( 含 ) 以后进行变更 且换开客票的,再次变 更时适用本规则所列变更手续费收费标准 ( 新标准 )。 温馨提示: 在 20 21 年 4 月 1 日( 含 ) 以后进行变更 且换开客票的(即客票票号发生变化),再次变 更时 G/Y 舱价格不再享受原票 30 天(不含) -4 小时(含)时间段“累计免费改三次”的规则,而适用换开后新客票的新规则。请您尽早提前办理客票变更手续,减少变更手续费费用。

4 . 2021 年 4 月 1 日 (不含)以前销售的国内客票,在 2021 年 4 月 1 日 (含) 以 后申请退票, 适用 2021 年 4 月 1 日 (不含)以前的退票手续费收费标准(旧标准)。

5. 具体退票和变更规则详见下述 “散客退票规定”和“散客变更规定”。

法律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第二十三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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