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如题所述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是溶解性总固体(TDS)小于等于1000mg/L。
(1)生活饮用水执行要求:生活饮用水执行标准为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2)饮用天然矿泉水执行标准: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3)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对饮用水进行监测需要控制四大类指标如下:
1、微生物学指标:衡量饮用水中微生物污染的指标,如大肠杆菌等细菌的数量;
2、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包括水的颜色、气味、味道等感官特征,以及水的PH值、溶解氧、总硬度等化学指标;
3、毒理学指标:控制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4、放射性指标:水中放射性元素的含量,包括天然放射性、人工放射性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综上所述:国家饮用水标准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需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同地区和用途的需求。还有其他辅助检测指标,如营养物质指标、稳定同位素指标、制备水质指标等,这些指标的监测可以更全面地反映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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