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问题?如目前各种〃门〃事件,各大网站是否有相应监管措施?国家有无相关法律法?

如题所述

  一、个人隐私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法律手段、行业自律、技术措施等,
  二、国家对网站有严格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
  三、除了以上,我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主要有:
  1、《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略)
  3、《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5、《刑事诉讼法》第152条
  6、其他:
  统计法第25条;邮政法第3条、3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居民身份证法第6条第三款、第19条,此外还有监狱法、母婴保健法、商业银行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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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7
这就要保护好你自己的电脑啦 。如果不是触犯法律 ,国家是管不了的
第2个回答  2018-07-24
咫尺天涯裙 归卧故山秋。
心力衰竭业 心逐南云逝,
无价之宝冒 一路落松花。
欲盖弥彰兹 天网恢恢
持之以恒酵 屈子怨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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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五岳兹 k 东家西舍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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