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补助金。上海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 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连续在上海市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失业人员,且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且在失业前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
3. 登记为失业人员并在失业登记期内。
4. 在失业期间积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服务活动。
5. 在失业期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 在失业期间没有拒绝合适的工作岗位或拒绝参加职业培训。
7.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和金额都是有限制的。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期的长度根据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和年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同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也是有限制的,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总之,上海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主要包括缴纳失业保险时间、年龄、失业登记、参加就业服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如果您符合条件,可以向当地的失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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