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劳务关系

如题所述

劳务关系是常见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务关系的本质是合同关系,劳务人员按照用工一方的要求,完成某些工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如当事人是退休员或者不是用人单位的,就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没有合同确定劳务关系凭证:
1、证人证言;
2、用人单位的招用记录;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4、用人单位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其他。
综上所述,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当事人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就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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