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被公司辞退吗

我在公司的打印间柜子上顺手拿了一件工作雨披放在自己的办公桌抽屉里
后来雨披的主人当着所有人面询问是否有人看到过他的雨披,那时我没吱声
问完后他就直接来到我面前问我是否看见过他雨披,我支支吾吾没有回答他的问题,只是问为何办公室只问我一个,他见问不出什么就离开了
紧接着另一个人跑到我面前带着质问的口吻要我如果拿了雨披就把雨披马上交给他,事情就算结束了。那时我脑子很乱,因为周围其他同事也在,我一下子不知道怎么做,我暗示他说下班前雨披就会出现的,但他一定要在某个时间前看到雨披,不然就上报公司管理层,后来我就在他限定的时间前把雨披还了回去。
请问我这样是否算是偷盗?公司可以给我处分吗?事情也没有结束,后来一个一直看我不顺眼的经理还是找了我谈话,在他面前我说了实话,说当时在打印室确实有过拿雨披的想法,因为自己的雨披比较破烂。然后他就让我主动辞职。
我觉得他这是在恫吓和恐吓我,而且我觉得这些都是那些人事先设计好的。我们是一家外企五百强的公司,对诚信问题看得比较重,不过我有比较硬的后台,实在不知道自己是否能熬过去,另外我同事都知道我是一个很单纯老实的人,而且我家境很不好,去年父亲刚因为白血病英年早逝,家里有欠医疗费。
以下是我写给管理层的事情经过,请过目事情经过 9月5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打印室拿对讲机的时候看见打印机上的吊橱放着一件雨披,当时我想到了自己的雨披比较破烂,于是动了拿雨披的念头,想着最近多是多雨天气,我的雨披容易被雨淋到,如果没有人认领的话就暂时先用着,但如果有谁想起来要的话就还给他
到了晚上当听到A某某询问大家有谁看到他雨披的时候,我一下子犹豫了起来,因为他是当着大家面询问,所以我有些不知所措,因为当着那么多人面我实在是觉得不好意思站出来告诉他雨披就在我这里,而且我也有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想着当面不给私底下还给他的想法,因为这毕竟只是一件工作用具,实在是没有必要占为己有
就在我犹豫不决的时候他却径直来到我的座位上问我是否看见过他的雨披,这下子我又犹豫了起来,因为我是个单纯的人,一下子就弄不懂这是怎么回事,抱着仅存的那一丝侥幸心理,还有不好意思当着其他同事面承认的心理,我支支吾吾着想蒙混过去,他见问不出什么就离开了
过后B某某又马上跑过来带着半质问的语气要我如果是拿了雨披的话就马上交给他,这件事情就到此结束。当时的我脑子乱到了极点,因为实在是不想在大庭广众之下承认,但我有暗示他说雨披会在下班之前出现,但他说一定要在九点半之前看到雨披,否则他将会把此事告知管理层
最后带着仅存的一丝侥幸和后悔,我赶在晚上九点半前把雨披放到了原来的地方,希望事情能够结束了对于这件事,我对自己感到非常的失望,并且总结出了3点绝不应该去做的事
第一, 随意的拿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第二, 做错事不勇于担当承认
第三, 凡是主观臆断,全凭自己意愿盲目行事 2012年9月6日
我我想知道这次我能否挺过去。麻烦各位大哥大姐告知。不甚感激...T_T

1、是否会被公司辞退,需要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或者劳动者自己的能力及是否违规而定。
2、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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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9
1) 怎么说你呢。最好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过很多公司比你厉害的人多多了。有些总经理(公司不属于他的)还常常拿东西往家里。贪污的金额更是数不胜数。外企一些中层管理层更黑。
一般情况下,只要你情节不严重,没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事项,是不能开除你的。没有合理合法理由开除你,是要补偿你遣散费的。从这个情况来看,你很珍惜在这里的工作。你不想离开是吧。
我建议你主动承认错误,不用担心同事知道这件事情,这没有什么丢人的,希望公司在给你一次机会,你会好好表现的。顺便说明家里的情况。再说了你拿的不是公司的财务呢。
2) 这个经理让你主动辞职,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你可以不用理会他。不要因为他职位比你高,你就怕他。
3) 在公司只要你好好工作,清白做人,没有必要对一些人低三下气的。感觉你自由丧父,有些自卑是吧。但是你想一想即使是一些所谓的经理,公司高层也未必比你好到那里去,他们贪污腐败很严重的。所以你要有自信。不要因为家里经济条件差,就自卑自弃。越是条件差,越要有节气。
不过这件事情会对你有些名誉的伤害,但是我相信只要你努力改正了,敢于承认了,你就是伟大的人。
切记,今后无论你做大什么职位,无论家庭贫困与否,千万不要拿公司里的任何东西、甚至文件。因为只要你遇到小人要报复你,他随便找出一件事情,足以让你跌很远。其实公司有些人违法的事情,公司高层都是知道的,只是他还有利用价值,就暂时不扳倒他而已。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10
这事涉及诚实问题,你有过错。
看公司的态度而定;
如果公司要求辞职,最好与公司协商一致;
如果你不想离职,让公司处理,然后再应对。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第3个回答  2019-03-30
公司不会因为这个辞退你,但你在公司会受打击,其实你当时拿出来就可以了。是你自己把事情搞复杂了。
第4个回答  2012-09-10
很有可能 就算一个人多怎么聪明,惹人喜爱,没有道德观念是很难在当今这个社会上立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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