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如题所述

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栏填写内容几种情况:与位置地址相关;与入账金额相关;与征税方式相关;与代开发票相关。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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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4

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栏填写内容几种情况:与位置地址相关;与入账金额相关;与征税方式相关;与代开发票相关。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扩展资料

【开票提醒】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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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备注栏写错,不影响发票的使用。因为专用发票备注栏非主要事项,错不错没关系的。

希望能帮助到您!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6-26
备注栏写错,不影响发票的使用。因为专用发票备注栏非主要事项,错不错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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