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是:
某企业2008年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未考虑捐赠支出)1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决定向灾区捐赠1500万元。
解答是这么说的: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为:
[10000-(10000-1500)×12%]×25%=2245(万元)
根据这个公式,那就是说可以扣除的12%是当年纳税所得额减掉捐赠款之后的余额的12%吗? 不是直接10000*12% ?
我总觉得这个公式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