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中级一道关于捐赠款税前扣除的问题.

题目是:
某企业2008年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未考虑捐赠支出)10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决定向灾区捐赠1500万元。
解答是这么说的: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为:
  [10000-(10000-1500)×12%]×25%=2245(万元)

根据这个公式,那就是说可以扣除的12%是当年纳税所得额减掉捐赠款之后的余额的12%吗? 不是直接10000*12% ?
我总觉得这个公式错了……

1、公式正确。因为10000万元不是会计利润,所以可抵扣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直接10000*12%。
2、正序计算步骤:会计利润=10000-1500=8500(万元)
可税前公益性捐赠=8500*0.12=1020 (万元) 1020<15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020=480(万元)
2008应纳税所得额=8500+4800=8980(万元)
2008应纳所得税额=8980*.25=2245(万元)

你再对照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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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7
是会计利润,要扣除捐赠后的利润总额。
即10000-1500=8500
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8500*12%=1020
那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8500+(1500-1020)=7980万元
所得税=7980*25%=19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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