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5-22
一、增值税
在09年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当时固定资产取得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09年前,所有的在建工程都属于非应税项目,所以都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将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至09年改革后,用于机器设备安装,该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你可以这样理解:
1、自产商品,属于应税项目,所以制造该商品的材料采购时的进项可以抵扣,故材料计入产品时不将进项计入成本
2、自用自产商品,在税法上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3、对在建工程来讲,这批商品(视同销售后)就是采购来的工程物资,应你的在建工程是机器设备,可以抵扣,于是这笔商品采购的进项准予扣除,
4、第2和第3对于该批产品,也就是自已卖给自己,销项要交,进项要抵,两项抵消,实际上该批商品的增值税不需要计入成本了。
因此本题,如果是09年前做,则需要计算1250为基础的17%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现在是13年,按新的增值税准予抵扣机器设备的进项原则下,不需计算1250为基础的17%进项税额
另外,如果是用于厂房,按增值税法规定,厂房等不动产不能抵扣,所以需要计算增值税额入在建工程成本。
二、消费税
按消费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在本题中,该机器设备是用于生产产品的,也就是说,公司的产品用途在为了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以也应该不计算消费品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基于上述原因,本题应该直接将该商品的生产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即可,故正确答案为
C 750万
另外,如果该在建工程不是机器设备 (如厂房等不动产)
则需要将17%的增值税和10%的消费税都计算在内
那么答案为750+1250*(17%+10%)=10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