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月开错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当时忘记作废了,抄税也抄过了,现想冲红,该如何操作?

注:发票开的时候就是错的,三联都在我自己这里并没有给对方单位,是否不需要对方单位出具书面材料????

事情不是这样的,你只要是开红票,都要去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发票没给对方,那就要由你去你们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开负数发票的证明。
取得证明后,进入开票软件,打开“发票填开”选项,点击“负数”按钮,系统会提示输入原发票的号码和代码,随后会自动生成一张与原发票相同的负数发票,打印出来就行了。
将负数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其他联次不要动,与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到一起,妥善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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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7
  1、这个情况,忘记作废的发票,也应该作为正常发票先如实申报交税,然后再走冲红程序。
  2、冲红的适用依据是国税发〔2007〕18号文,不得擅自冲红,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的程序来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公司又已误先重开了正确的蓝字发票给对方,那只能走完冲红程序就好,不需要再重开。
第2个回答  2008-03-05
根据规定,开票的次月发现错误(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销货方可以自己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参考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指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四条拒收情况,还是只要购货方拒收就适用此条)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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