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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意思。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被有关机关询问前如实交代违法违纪的事实,或者在被询问后如实交代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
对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轻处分。这样做是为了鼓励违法违纪行为人悔过自新,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有利于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为其指明出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