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而这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冲突吗?

如题所述

不冲突。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个月说的是没有约定保证期的,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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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31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说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免责期限为六个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07-31
不冲突。按合同自治原则,保证期间可以约定。26条规定的是没有约定的情形,所以不存在冲突。
第3个回答  2012-07-31
有冲突追问

能详细说下么 ?谢谢

第4个回答  2012-07-31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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