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组为单位在第二轮农村承包土地后,组里的大部分土被地征用后余下的个人承包地组里有权收回吗?谢谢...

以小组为单位在第二轮农村承包土地后,组里的大部分土被地征用后余下的个人承包地组里有权收回吗?谢谢回答!

  在土地承包期内,集体是无权收回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和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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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5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坚持六项原则:一是依法流转,做到“四不能”和“四不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下指标、定任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流转中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准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不准借土地流转变相买卖农户承包地。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五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户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的农户间自愿进行的土地流转,必须按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书。二是农户自愿、平等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土地流转和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无效。三是有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向受让方收取一定的转包、转让费和实物等,也可以免费。四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超过有效时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受法律保护。
在化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坚持四项准则:一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争议。三是在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愿进行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具体请参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个回答  2012-07-25
承包期内无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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