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卖房子的人没钱还别人的债,别人告到法庭,法庭才判决拍卖这个房子抵债。问题是这个房子已经通过公证的形式卖给了我,如果法庭再拍卖这个房子,卖房子的人就必须退还我的钱,可是卖房子的人只有这个房子,没有钱。这样,我不就是又成了新的债权人了吗?我通过公证买房在先,欠那个债权人的债在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能否支持这个房子不被拍卖抵债,保证我得到这个房子的权利?我该如何维权?
买房只公证而未过户,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此房子的产权仍旧归属于卖方。
因卖方欠债,法庭判决拍卖这个房子抵债,应马上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法院暂时不能组织拍卖。
等你的案子结了,等你也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可以一并强制执行,组织拍卖了。
扩展资料
依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是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的。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