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构成专利法中所述的“公开发表”?

A.一件新产品已经在某省政府给国家的报告中描述过。B.一件描述某新产品的科技书已经在新华书店的橱窗中陈列,但尚未售出过。C.一本描述某新产品的杂志陈列在大兴安岭林区某县文化馆的书架上。D.某新产品的鉴定报告已在一本仅供内部使用且标有“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BC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项发明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是判断该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哪些情形构成"公开发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1节中有详细规定。
就A选项而言,由于省政府给国务院的报告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不属于"出版物"范畴,因此记载在其中的新产品信息不会构成专利法中所述的"公开发表"。
关于B选项和C选项,根据《审查指南》中的相应解释,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不受出版物地理位置、年代、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同时也不受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B选项中,陈列在新华书店橱窗中的描述某新产品的科技书,尽管没有售出过,但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因而构成了公开发表。同样的道理,C选项中的杂志也已经出版发行,并且陈列在县文化馆的书架上,使读者可以通过正常的借阅途径获取其中的新产品信息,因此不论是否实际有人阅读过该杂志,都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所述的公开发表。
关于D选项,根据《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由于载有新产品鉴定报告的刊物是"内部发行"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故D选项中发表在该刊物上的鉴定报告不构成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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