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中介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对团体保险中介业务有何规定
要尽量详细

第1个回答  2007-12-12
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到底会受多大的冲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一个国家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的高低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是国内的环境或体制;二是国内的保险产业结构;三是国际保险市场。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强是中国保险业目前的致命弱点。因此,减少冲击的关键是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风险控制力。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是靠保护措施而是靠市场竞争培植出来的。

一、“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调整问题

保险市场结构是决定保险产业组织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其表现在于:一是保险供给主体数量少且分散;二是保险商品差别化特征不明显;三是保险新企业的进入和老企业的退出存在着壁垒障碍;四是缺乏保险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是对现有保险市场结构进行调整,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对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格局进行调整

1、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

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中国内地共有保险公司28家,其中国有独资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仅有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已达到15家。这种外资公司数量超过内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不仅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保险市场的开放,首先应该是对内的开放。

对内开放利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所谓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是指众多的投保人和众多的保险人从获取自己最大利益出发采取决策,以获得交易中的优势,并影响保险价格的行为。投保人内部的竞争有抬高保险价格的趋势,保险人内部的竞争有导致保险价格降低的趋势,而二者之间的竞争则是上述两种力量较量和平衡的结果。如果任何一方的竞争主体过少,都会削弱竞争,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因此,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的角度出发,除了要加强全民保险意识的教育和引导外,必须对增加保险人数量采取积极的态度,尤其在外资保险人即将大举涌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紧要关头,保险市场更应抢先对内开放,快速而稳妥地增加中资保险人的数量,这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的方式有二种:一是组建一定数量的新保险公司,但要关注新公司的资本状况,保证新公司的质量;二是将现有的大型保险公司中部分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化,即有选择地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有效地增加较成熟的主体数量。

2、放宽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规定也许适应当时保险业的发展,但不一定适应现在和将来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等,其中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在日本、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保险公司形式,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保险公司的形式也不尽相同。以台湾为例,在1962年以前,台湾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公营保险机构;1962年起,台湾准许设立民营保险公司;1987年,台湾保险市场对美国保险人开放,允许其设立分公司在台经营;1993年,台湾保险市场对内实行全面开放,允许私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1994年,台湾保险市场向世界各国全面开放。至1998年,仅有2000多万人口的台湾已有59家保险公司,包括26家产险公司,32家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并开始出现台湾本地保险公司兼并外资保险公司的现象。

中国目前实行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或体制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中国急需尽快放宽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参考资料:http://www.51report.com/free/detail/145465.html

相似回答